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制造厂、天津大**有限公司、郑**、胡**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3356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3356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