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泰达**有限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泰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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