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韩**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孟*、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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