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拟、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郑**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7075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707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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