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邦**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张**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21447元,已执行20000元,未执行5014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津北方执字第34号执行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执行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