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陆**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陆**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案件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陆**经查居住地位于遵化市而非天**海新区,此案应当由河北**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纠纷没有明确约定地域管辖权,故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告陆**的住所地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陆**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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