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必**(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津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广**料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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