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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xx因与被申请人段x1、段x2、段x3、段x4、段x5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xx再审申请称:原判仅凭王**的证言,认定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时再审申请人到场的证据明显不足,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有悖司法公正的原则,恳请再审法院对本案的判案证据予以审查,维护司法公正及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认定段x6与段x1在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时,周xx在场、应知情、未提出异议,系依据昌平建**务中心副主任王**的单一证言而作出。王**自述与房主的儿子认识,为照顾老人办理过户提供了便利;周xx否认其到场的事实;段x6在回答经办人询问过户房屋权属状况时存在不实陈述;据此,王**的证言效力有必要结合其他证据及事实情况重新审查认证。另查周xx在离婚诉讼中,先是以增加诉讼请求方式,要求对本案诉争房屋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随后以需另案解决为由,撤回了上述增加的诉讼请求;据此,该案认定周xx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张诉争房屋的权利、足以证明周xx认可诉争房屋已经赠与段x1的事实,显属错误。综上,周xx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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