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东**立街道新乡路6号-111室,但至今未在此处办公,被告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南端东南侧凌奥花园10号楼1门101室,该地址属于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原在此地址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南端东南侧凌奥花园10号楼1门101室,该地址属于天津市南开区,且被告原在此工作,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