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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冯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一般,××××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10日协议离婚,后经人调解,双方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育有一子冯**。自冯**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双方照料。原、被告双方自第二次登记结婚至今,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且被告作为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未对家庭履行应有的照料义务,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且双方价值观差距巨大,无法沟通和正常生活,经原告多次挽救后无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已分居,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生活。原告于婚前购买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博德花园4-1-301号房屋,原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登记在原告名下,婚后由原、被告共同还贷,目前尚有贷款未还。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原告多次挽救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冯**由原告抚养;原告婚前购买的天津市河北区博德花园4-1-3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孩子现在很小,对孩子的成长有影响。我对原告有感情,我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跟我离婚,没有理由支持我们离婚,我们没有感情问题,就是一些个人生活琐事,包括抚养孩子方式不同,造成双方家庭一些矛盾,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我也跟原告及其母亲道歉了,没有必要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6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年××月××日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冯**。双方婚后因抚养孩子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5年9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答辩。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现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证据,且考虑到双方婚生子尚幼,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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