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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天津**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诉请的施工标的坐落天津滨海新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应属于天津**民法院管辖,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诉施工地点坐落于天津滨海新区,依法应由不动产法院管辖即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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