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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李**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及委托代理人高娟*、孟**,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上诉人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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