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与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与被告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李**、被告赵**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中国民生**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李**、被告赵**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2109元,减半收取11054.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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