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曲**与云南升**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天津**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申请执行云南升**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民生**天津分行与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张**与中国民生**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一×与刘**、刘**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福建与贾**、天津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者耕与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