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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梁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梁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梁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被告婚前即存在欺骗行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时被告谎称自己的母亲是教师,父亲是高级技师,并伪装自己真实的脾气秉性,说话办事都很有礼貌和教养。虽然双方接触时间不长,但被告就催促原告早点订婚。因双方接触时间短,了解不深,当时原告很犹豫,于是被告便花言巧语哄骗原告与原告的家人。最终原告的父母同意了这门亲事。2009年10月1日,被告的父母来到原告家,当时原告及家人才得知被告的母亲不是教师,父亲也不是高级技师,也买不起房子。尽管被告之前欺骗了原告和原告的家人,但是原告还是宽容了被告的行为。原告和原告父母唯一的要求就是办个像样的婚礼。最终,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梁**,原告因在做月子期未得到良好的照顾,落下一身的月子病。孩子出生后,被告也未尽到一个父亲责任,对孩子冷漠无情。作为妻子原告长期以来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变,甚至愈演愈烈,矛盾已不可调和。2015年7月26日双方因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原、被告双方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梁一×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内容很多都不属实。被告与原告还有感情,为了孩子还可以继续生活下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梁**。2015年7月26日双方因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原、被告双方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主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说明双方的婚姻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爱,履行自己在结婚时的承诺,双方才能将婚姻进行到底。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应妥善予以处理。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未向本院举证,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信任与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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