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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