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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