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市**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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