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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鹿与敖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敖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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