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同集商**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受理费17936元,减半收取8968元,由原告天津友富同集商**限公司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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