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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金海**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金海**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景兰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津友富同集商**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1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天津金海**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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