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裴**、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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