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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中国人民财**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中国人民财**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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