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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天津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河**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赵**系坐落河*区万辛庄街运校3号楼2门102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河*房管局在《天津日报》刊登注销房屋登记公告告知对赵**的上述涉诉房屋权利已经注销。现赵**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河*房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河*房管局注销赵**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系中国**总后勤部离休干部,于2013年4月29日死亡。1999年3月31日案外人中国**总后勤部天津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赵**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根据《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将坐落天津市河*区万东路60号(营区坐落号5581)3楼2门102号(后变更为河*区万辛庄街运校3号楼2门102号)住房一套出售给赵**。上述房屋坐落于案外人中国**总后勤部东地字第0316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内。2006年案外人中国**总后勤部天津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依据后营(2006)846号《关于总后**干休所与地方合作建房立项事》对该地块进行改造。2014年底讼争之房被拆除。2015年9月17日被告河*房管局在《天津日报》刊登《注销房屋登记公告》将房屋产权人赵**坐落河*区万辛庄街运校3号楼2门102号(证号020016156)的房屋权利注销。2016年1月27日原告赵**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规定:“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争议系因军队拆迁安置而引发的纠纷,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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