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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6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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