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昆明分行与邓*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826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昆明**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96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执行不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