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昆明**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96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执行不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