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郑**与被执行人多法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与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兰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怒江**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怒中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兰坪**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兰坪县支行的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兰坪**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坪县支行账号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