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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王**辖权异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小兵、易**、王**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26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易小兵、易**、王**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昆**院(2015)昆民一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所载的事实认定,而一审裁定所认为的”政府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与起诉状中所诉”履行办结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尽职责”是不同的概念,三上诉人主张的是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职权行使及责任义务。2、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三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的规定,结合本案中三上诉人主张诉求为:一是请求履行行政职责;二是支付损害补偿金;故其所提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对三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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