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亦查无房屋产权登记,该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已被玉溪**民法院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玉溪**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云0402执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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