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赵*、赵*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将本案案款自动履行完毕,现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文山**民法院(2015)文中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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