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中诉被告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桑*已履行原告诉请的义务,原告梁*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撤诉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梁*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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