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山**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陆**、陆**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文**民法院作出(2015)文马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由陆**、陆**自愿赔偿原告文山市**责任公司损失费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5)文马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