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溪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臧**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臧**暂无履行能力,其退休工资收入已被澄**院另案冻结,在车管所查无车辆,在房管局查无房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10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