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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溪新兴支行与玉溪**有限公司、黄**、黄*、殷**、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溪新兴支行与玉溪**有限公司、黄**、黄*、殷**、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溪**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由玉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溪新兴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3.915681万元(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并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由玉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工商**溪新兴支行律师费12万元。三、玉溪**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时,中国工商**溪新兴支行以拍卖或变卖黄**的玉房权字第2006002385号房产及玉国用(2006)第92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黄*的玉房权证字第2006003498号房产及玉国用(2007)第16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殷**、徐*对前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殷**、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玉溪**有限公司清偿。五、驳回中国工商**溪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14元,由玉溪**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玉溪**有限公司、黄**、黄*、殷**、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溪新兴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黄**、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玉溪新兴支行位于玉溪市龙马路延长线北侧玉溪一小区的商住一体别墅、位于玉溪市中卫西路4号的别墅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黄**、黄*分别与买受人自愿达成卖房协议对上述二栋别墅进行变卖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玉溪新兴支行的债务共计人民币5826291元,剩余债务432865.81元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中法执字第1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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