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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以修路为由,并以不给钱不给走路、打人、烧三七蓬”语言相威胁,向向某某索要3000元人民币。2、2013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以修路为由,并以不给钱不给走路、打人、烧三七蓬”语言相威胁,向杨*索要2000元人民币。3、2013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以修路为由,并以不给钱不给走路、打人、烧三七蓬”语言相威胁,向向某索要3000元人民币。4、2014年4、5月,被告人马某某以修路为由,并以不给钱不给走路、打人、烧三七蓬”语言相威胁,向王某某索要3000元人民币。5、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以不出钱修路就种不成三七”等语言相威胁,向何某某强行索要10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并提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朱**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所索要的钱部分用于修路,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以修路为由,并以不给钱不给走路、打人、烧三七蓬”等语言相威胁,分别向三七种植户向某某索要3000元人民币、向某索要3000元人民币、王某某索要3000元人民币、杨*索要2000元人民币;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以不出钱修路就种不成三七”等语言相威胁,向三七种植户何某某强行索要10000元人民币。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家属预交了全部涉案退赔赃款21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向*某陈述,2013年我和王*(王*某)向*、小*(杨*的儿子)四人在罗平马街水草梁*上种植三七,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马*某到我们种植三七的地点向我们要钱,当时我家只有我大姐夫窦某某在,我大姐夫没有给钱,马*某就说:如果不给钱,你们种植三七的人就全部搬走,等到下次来,你们不给钱,我就要开始打人了。”到后来一天下午4点左右,我在三七地内,马*某他们来了两个人就直接问我们要钱说:你们总共四家,每家给我1万元。”我说我们没那么多钱,他又说一家拿6000元给差不多?我说6000元多了,我们没那么多钱,王*就说一个给你3000给可以?马**说要得。我和王*、向*三家人就每家给了3000元,小*当时没在,后来马*带着好多人去要,小*才给了他2000元。当时他还开了收据给我们,修路他只是用挖机随便挖了一下就行了。(2)被害人向*陈述,2013年12月份,我和另外三家在马街中腊*村租地种三七,整好地准备种三七时,一个叫马*某的本地人来跟我们说,三七地旁边的那条路是他修的,花了好多钱,叫我们每家补他10000元,我们说我们没那么多钱,他走后我们了解那条路不是他修的,过了几天他又带了5、6个人过来跟我们要钱,说不给钱就要把我们的三七地烧掉,理论了好久我说每家给3000元,我们就把3000元给他了。(3)被害人王*某陈述,我2013年腊月间来罗平马街中腊*村水草梁*租地种三七,村长马*某来对我们说,种三七地那里那条路是他出钱叫人修的,要我们上面这四家凑钱给他,不然就不让我们走这条路,开始要叫凑两三万给他,后来一家凑了3000元给他,四家一共凑了12000元给他。(4)被害人杨*陈述,我们2013年10月份左右来马街中腊*租地种三七,和我们一起的有文山朋友向*某、向*、王*四家人,租地时马*某要叫把租金给他由他付给群众,他要收取每亩80元的提成,我不同意,他就不高兴,暗示说我们的三七不安全,日子不会好过。我们在种三七的过程中,马*某不时会煽动一些人来找我们的麻烦,我们把要种三七用的东西拉到地里,他就去找我们说:路是我们修的,你们要从路上过就要给我们10000元钱。”我打电话给向*某他们商量说,钱不能给,不要把毛病搞丑掉,又不是国民党,什么都要钱。马*某威胁我说:你走的路是我修的,你不给钱我就叫外面的小兄弟把你的松毛和遮阴网烧掉”。我怕他们打我儿子,就转弯说等去找钱,就带着我儿子回文山了,过三四天转回来,就听向*某他们说没有办法,他们三家每家给了马*某3000元。过了几天马*某他们又来要钱,说一家3000元照着给他们,经我再三请求他才同意给他2000元。那条路是老路,只是不好走。文山平坝的老*先来这里种三七,听说老*出了30000元给马*某修路,什么情况只有他才清楚。(5)被害人何某某陈述,2013年12月份,我们文山好多人都去罗平马街中腊*栽三七,我也在其中,马*某带着三个人来找我们,说我们在那里种三七,就要我们出钱修路,他算下来要32000元,说我们交了钱保证五年内畅通,我们出钱修好路才10多天,他姐夫就去把路挖了好几个缺口,我们打电话给马*某他不管这事,他姐夫提出要经过他的地,要把水引到三七地里,要我们交10000元钱,他请人去埋,水保证不管种几年三七都畅通,我们交了10000元,实际工时费只花了200元,水管还要由我们自己买,埋好后水通了一晚上就被人整断,打电话给他们他们不管,就不了了之,我们几家就白损失了几万元。我们出钱修路、修水管一共出了42000元,其中我出了10000元,朱某某和吴某某各出了16000元,当时相当不愿意出,没有办法,在人家地盘上做事,不按照人家的意思做会经常遇到麻烦事。

3、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某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中午11点多钟,我和我妈(杨*)在三七地里做活,马某某和他们村的七、八个人来问我们要3000元,有的还拿着刀,马某某说路是他修的,不给钱就要把我们的房子和三七地上所有的东西一把火烧掉,在我和我妈的苦苦哀求下,拿了我们2000元才走掉,当时我们不敢报警,怕他们真的把三七烧了,我们投资比较大,现在三七收了才敢报警。2015年2月份,我被中腊戈村的陈某某打的时候,和马某某一起去的几个小伙也一同打我,听说都是中腊戈村的。(2)证人陈某某甲证实,自己和王*(王*某)合并种三七,马某某强行给王*要的3000元钱,其中我要出1500元。(3)证**某某甲证实,文山的吴某某来纸厂村的地里种三七,马某某给吴某某要钱修路,自己也被马某某找去修着路。马某某的姐夫昝某某连吓带威胁吴某某,吴某某给掉16000元。马某某修三天的路,最多开只掉7000-8000元,剩下的钱被他买私车了,钱都是从三七老板那里弄来的。(4)证人李某某证实了租地的一些情况,地整理好后马某某就开始找麻烦,说路是他修的,我说路是纸厂人修的,也是纸厂的,他就威胁我,至于钱的情况我不清楚。(5)证人梁某某证实,自己是纸厂村的村长,马某某去找三七老板要钱后,我们才找镇上协商,协调了20000元修路,马某某要了多少钱不清楚,从横大路岔路到我们村子的这条路马某某根本没有修过。(6)证人陈某某乙证实,我经常开挖机,2013年赵*某安排我帮马某某修过路,修了一个星期左右,每天八、九个小时,马某某付赵*某一万左右,具体多少不清楚。我开挖机帮马某某修路是在他给三七老板要钱之前还是之后不清楚。(7)证人赵*(赵*某)证实,2013年八九月份在中腊戈村坡上帮马某某修过路,共修了两次,第一次五六天,路走不成,第二次修了三天,刚开始马某某叫随便修一下,要不得才又返工,按每小时350元计算,结算少收了1000元,得了15000元,还差我500元。刚开始他说是村上修,正式修他说是三七老板喊修,是在他给三七老板要钱之前还是之后不清楚。(8)证人罗某某证实,2014年的时候种植三七的老板多次到镇上反映部分村民堵路不准过路的事情,之后镇上安排我组织三七老板和三个村委会主要干部及三个自然村干部一起协调解决此事,2014年2月10日在镇政府开会协调解决,最后三七老板同意出资20000元,自己划到宜那村委会的账户上,只用于对纸厂、中腊戈、木沙河三个村子公共部分维修,由纸**组长组织维修。马某某何时向三七老板要钱、要了多少钱不清楚。(9)证**某某乙证实,马某某是自己的小*,因争吵过没有往来,没有和其到过三七地,马某某和杨*某在2014年烤烟要收结束时打架我在场。(10)证人昝某某甲证实,自己帮马某某修过路,指挥挖机挖路,帮了三天,得了450元。(11)证人沈某某证实,自己跟昝某某乙帮马某某修了一天的路就没有去修,没得着钱。(12)证**某某丙证实,我用农用车倒泥,帮马某某修了三天的路,得了千把块钱。(13)证人昝某某乙证实,自己帮马某某修过三天的路,得了300元钱,自己没有跟马某某找三七老板要过钱。(14)证人陈某某乙、陈某某丙均证实,陈某某乙是村会记,陈某某丙是副村长、马某某是村长,有一天在马街吃饭的时候商量过种植三七和修路的事,有两、三个三七老板也在,后来马某某一直没有打电话给陈某某乙和陈某某丙,如何修路如何要钱二人认不得,路是九几年修过之后就没有修过,修路没有开过会,马某某修路要的钱也没有入村账。(15)证人陈某某丁证实其父亲陈某某丙外出没有在家;证**某某丙证实其弟弟马某某丁去海南打工。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及辩解,2013年11月份左右,因为修路,我跟文山来马街种三七的人要着41200元。好像姓何的拿了30000元给我,另外向*某、向*、王*每人拿了3000元给我,有一个文山女人拿了1200元还是2200元给我,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30000元钱是在阿岗镇阿贵寨子的公路上拿的,我要来的钱垫路用了27000元左右,手中还剩15000元左右。第一次是姓吴的还是姓何的先支付我1000一千元的定金,第二次我一个人去拿了20000元,第三次我一个人去拿了9000元,第一、二、三次都是姓吴的还是姓何的老板拿的钱,后面那12200元也是我一个人去拿的钱。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索要他人钱财的案发现场分别位于马街**岔路中心、马街**昝家大地、马街**小寨坪子、马街花山公路旁。

6、中共**镇委员会、罗平县马街镇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会议纪要》,证实2014年2月10日下午,由副镇长罗某某组织扯土、松毛、宜那三村委会领导及部分村民小组组长、三七种植户,马街镇政府四楼小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三七种植户出资两万元,资金由宜那村委会负责监督管理使用,此笔资金用于对纸厂、中腊戈、木沙河三个村子公共部分的道路维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资金挪用、挤占等现象发生。道路有纸厂村小组长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修等。

7、收条及用水协议,证实2013年11月18日写下收条12000元的道路维修费及未明确权利义务的用水协议。

8、户口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出生年月日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为成年人;马某某涉嫌此案前在辖区内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9、情况说明:(1)本案中提到的小陈”即为徐某某。(2)本案中所涉及的人名马*某与马*某系同一人,陈**与陈**、陈*奎系同一人,马**与马*琴系同一人,昝*炳与昝*丙系同一人,沈**与沈**系同一人,段*文与段*文系同一人,王*某与王*系同一人,何某某与老何”、何老板”系同一人,陈*某与小陈系同一人。

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的经过,属被动到案。

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敲诈勒索所得的款部分用于修路,其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涉案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退交的涉案赃款21000元,应依法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向*某、向*、王某某、杨*、何某某。辩护人朱**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所索要的钱部分用于修路,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家属退交的涉案赃款21000元,依法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向*某、向*、王某某、杨*、何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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