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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及指定辩护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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