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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运输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才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余刑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零二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个月零十日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零二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张**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马*才及其指定辩护人马立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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