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沧市**赁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沧市**赁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西吉**限公司分别在南昌**湖支行的账户(账号为×××);交通银**营业部的账户(账号为×××)内的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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