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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昆**限公司与富源县**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昆**限公司诉被告富源县**限责任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富源县**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购买的山东**机壹台(型号:LG953,整机编号:E0900254,发动机号:1214F033818)并以原告所有的山东**机壹台(型号:LG953,整机编号:F0601991,发动机号:1214L05453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昆**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告富源县**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山东**机壹台(型号:LG953,整机编号:E0900254,发动机号:1214F033818)。

二、查封原告曲靖昆**限公司所有的山东**机壹台(型号:LG953,整机编号:F0601991,发动机号:1214L05453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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