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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春兰运输毒品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纳**及指定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日9时5分,被告人纳**携带毒品步行至军赛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纳**携带的白色纸袋内查获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4块,净重391克,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坨,净重91.5克。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482.5克。

2015年6月9日17时50分,被告人纳**携带毒品乘车途经河底岗边境检查站时被边防武警查获,被告人纳**将捆绑于腰部的毒品丢弃在女厕所垃圾桶内,后边防武警从垃圾桶内查获并提取被告人纳**丢弃的花布条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条,净重1206克。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尿液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查获的毒品及照片、毒品鉴定报告及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纳**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纳**刑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纳**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以被告人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为其作出辩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9时5分,被告人纳**携带毒品步行至军赛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纳**携带的白色纸袋内查获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4块,净重391克,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坨,净重91.5克。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482.5克。

2015年6月9日17时50分,被告人纳**携带毒品乘车途经河底岗边境检查站时被边防武警检查,被告人纳**将捆绑于腰部的毒品丢弃在女厕所垃圾桶内,后边防武警从垃圾桶内查获并提取被告人纳**丢弃的花布条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条,净重1206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永德县公安局小勐统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纳**身份的基本情况,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云南**子监狱出具的昆明铁**民法院(1999)昆铁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云南**民法院(2000)云高刑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云南省**民法院(2008)昆刑执字第17465号刑事裁定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证实被告人纳**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5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后经减刑,刑期至2019年3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12月26日,因患病被云南**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

2、抓获经过。军赛边境检查站及河底岗边境检查站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纳**的抓获过程。

3、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提取检材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毒品称量记录。证明查获被告人纳**运输的毒品分别检验出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海洛因净重4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206克。

4、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纳春兰尿液检测吗啡及冰毒均呈阴性。

5、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前后共作了六次有罪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纳**运输毒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纳**无视国法,大量运输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纳**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应当对其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纳**因毒品犯罪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本罪,应数罪并罚,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纳春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三年九个月零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82.5克予以没收,由镇康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206克予以没收,由耿*自治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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