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彭朝位申请执行王**、罗**合同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35万元【保全查封王**、罗**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139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鹿城字第25495号,及王**所有的云E88W77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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