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张**故意伤害、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张**、何*、袁**、赵**、王**犯故意伤害、窝藏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丽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张**、何*、袁**、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孙**、张**、何*、袁**、赵**等人持械及刀具与持械的张**、张**、杨**、和卫*、邱*、刘*等人发生殴打,致张**死亡。案发后,赵**、袁**、何*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明知被告人张**犯罪嫌疑人,仍将其从丽江市接到香格里拉县窝藏。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张**有期徒刑十二年;分别判处被告人何*、袁**、赵**有期徒刑六年;以窝藏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二把、匕首三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上诉称,被害方有重大过错,案发后孙**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全额赔偿,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孙**不是致死被害人的行为人,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孙**案发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原判对其量刑畸重。原审被告人张**上诉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张**的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原因,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何*上诉称,被害方有重大过错,何*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积极赔偿,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何*的行为具有用防卫性质,案发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积极赔偿,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袁**上诉称,其行为是防卫过当,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行为人,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赵**上诉称,被害方有重大过错,有自首情节,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行为人,原判量刑畸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上诉人孙**、张**、何*、袁**、赵**等人到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吉祥百味坊“寨寨香”酒楼内赌博。期间,孙**与在此的杨*甲为“债务”一事发生争执。张*甲(另案处理)要求双方下楼解决。孙**拖着杨*甲下楼去理论。在二楼至一楼楼梯口时,孙**先动手殴打杨*甲,张**、何*、袁**、赵**也围上去对杨*甲进行殴打。听到杨*甲的叫声,张*甲、张*乙、邱*(另案处理)、杨*乙(另案处理)、和卫*(另案处理)、刘*(另案处理)等多人手持器械,在古城区祥和街道吉祥百味坊昌河酒楼北侧路口围住孙**、张**、何*、赵**,五人也从车上拿来砍刀、掏出身上携带的匕首对峙。张*乙手持关*刀先与孙**争执,双方发生殴打。孙**、张**、何*、袁**、赵**持刀将张*乙手臂、胸、腹部捅伤。张*乙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同年12月18日赵**、袁**、何*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

12月14日上午8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接到张**电话,张**说其在丽江打架受伤,要求王**到丽江接其。当晚23时许,王**从香格里拉县赶到丽江,将张**连夜接到香格里拉乐华酒店住宿,随后并借用朋友的住宅让张**住宿。在此期间,王**帮助张**购买药品及联系医生到其住处治疗。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证实: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3日20时12分,丽江市**派出所接公民张**报案称,在丽江市吉祥百味坊昌和酒楼门口有10多人在打架,手上拿着刀子。2014年12月13日23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在丽**民医院抓获被告人孙**。2014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何*、袁**、赵**主动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2月16日16时许,民警在香格里拉县交通佳园小区B-13栋102室抓获被告人张**、王**。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吉祥百味坊商铺西侧停车位至*和酒楼东侧停车位之间的巷道及昌和酒楼东侧停车位至怡鑫苑小区门前北侧的庆云路上。现场有大量滴落状血迹,距北侧绿华带边沿10CM地面上有一把橘红色刀把呈半打开状的匕首,匕首后段带有锯齿状勾刺,勾刺上粘附有点状血迹;现场一垃圾桶东侧绿化带灌木丛有一把长182.5厘米的砍刀,砍刀刀身长61.5厘米,刀把为长121厘米的钢管,在刀身正反两面均粘附有擦试状血迹,刀身及刀把连接处的卡扣及刀把上有擦试状的血迹。刀东侧有一红色左脚运动鞋。运动鞋东侧有一根长120厘米长的钢管,钢管一端斜口呈尖头。绿化带沿地面有一把银白色刀把呈打开状的折叠匕首,匕首正面刀身上粘附有流柱状血迹、刀把上粘附有擦试状血迹等物。

3.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乙左腋前部、右上腹部各有一锐器创口,右上腹部创口刺穿肝脏左叶;双上肢有多处表皮划伤及锐器创口。张*乙系被锐器刺伤胸腹部及上肢等全身等多处致肝破裂、急性失血性死亡。

被告人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何*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袁**、赵**的伤情为轻微伤。

4.搜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有被害人张**的血、被告人孙**、张**的血;橘红色匕首刀柄部、黑蓝红条纹T恤前胸处、紫色T恤前侧可疑血迹、黑色外衣左右袖口处、左衣襟处、背侧腰处、外裤右裤腿处、外裤左裤腿处、左裤腿下缘处、钢管上检出被告人孙**的血;银色匕首刀柄及刀刃部、云P×××××福特越野车上黑柄砍刀刀柄及刀刃部、黑色外衣左前胸处检出被告人赵**的血;从车牌云P×××××福特越野车上提取的匕首刀柄及刃部、红丝带砍刀柄部、一刀鞘上、棕色外衣左前胸有被告人张**的血;送检的红丝带砍刀近刀柄处检出混合样本,应是张**、张**共同遗留;送检的左运动鞋鞋舌处为混合样本,应是张**和赵**共同遗留。

5.证人证言

(1)证人杨*甲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19时许,杨*甲与杨*乙在丽江市古城区“英皇KTV”西侧的一个农家乐二楼一包间与张**、张**、“红金”及一个不认识的丽江本地人吃饭。20时许,6人在聊天时,有4个男子跑到他们包间里,带头是的一个叫“小*”的东北人。“小*”与他们打了招呼后,对杨*甲说杨*甲欠“小*”钱。杨*甲说不欠。“小*”和其他三个男子就将杨*甲从二楼包间拉到二楼与一楼中间的楼梯转角内,“小*”用拳头打杨*甲的头。杨*甲被打晕了,在模糊中听到有人说“找辆出租车回租住处去吧。”杨*甲发现他已在农家乐路口。杨*甲步行至阿丹阁时给杨*乙打电话,杨*乙说他在医院,张**被人砍了,不行了。杨*甲即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丽**民医院找到杨*乙。当时杨*乙、张**、“红金”、杨*甲不认识的丽江本地人等人在,派出所的民警也在。

2010年,杨**在永胜纳清水赌博时,因输光了,当时找在赌场放高利贷的“小*”贷了5000元钱,当时利息是200元,拿到手是4800元。几天后,杨**将5000元钱还给了“小*”,后再没与他贷过钱。四年来一直没见过“小*”,是案发当天才见到他的。

经杨*甲辨认,确认对其实施殴打外号“小伟”的男子是被告人孙**。

(2)证人杨*乙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伟*”是东北人,杨*乙认识“伟*”已3、4年了。“伟*”经常在丽江的赌场放高利贷,去、前年经常在永胜放高利贷。2014年12月13日晚饭后,杨*乙与张**、刘*、邱*、杨*甲等人在昌和酒楼一小包间里赌博。约晚8时30分许,“伟*”带着6、7个人到了包间。“伟*”对杨*甲说,“你还不还钱?”杨*甲说钱已经还了。“伟*”就大声的吼杨*甲“我的钱你什么时候还?”与杨*乙他们在一起赌博的其中一人说让他们下去扯。“伟*”他们的人就上前有的扭着杨*甲的手,有的捏着杨*甲的后颈部,有的拉着杨*甲的衣服将杨*甲往大餐厅门口方向拖。在拖的过程中好象还打了杨*甲。杨*乙他们听见杨*甲在喊叫,张**说有事好好讲,不要打人。但对方不理会,把杨*甲顺着楼梯往下拖。当对方将杨*甲拖到二楼至一楼楼梯交接的空地时,杨*乙他们就紧跟着围上去。这时对方每人拿出30公分左右的匕首说“你们一个都不要动。”边拖边打将杨*甲拖到昌和酒楼门口的路上,杨*乙他们也跟着对方到了路边。到了昌和酒楼门口对方还在殴打杨*甲,并将杨*甲打倒在地。杨*乙他们上去说不要打了,有话好好讲。对方就从路边一辆白色的越野车的后排拿出3、4把50公分左右长的砍刀,张**也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1根1米左右的钢管,钢管上面安装着一根半米左右长的刀子。杨*乙见“伟*”在打电话说把兄弟都叫过来,把家伙带上。“伟*”挂上电话后就用刀子指着张**边吼边向张**走过去,“伟*”一伙的年青人也拿着刀跟着“伟*”朝张**走过去。张**一边往回看一边往后退。杨*乙见情况不对,就走到车的后备箱拿了一根1米左右的钢管,并递了1根给身边的人,让其他人到张**的车里去拿钢管。这时,张**已退到花台边,杨*乙见“伟*”走到张**的面前用手里的刀朝张**的上身捅了一刀,张**往后仰倒在花台上,“伟*”又紧跟上去从上往下扎了张**上身部位一刀。这时,“伟*”一伙的人也到了花台边围着张**,有的用脚踢,有的用拳头打张**。杨*乙即大喊一声“兄弟们干了”。杨*乙、刘*、邱*、张**、“大和”就拿着钢管冲到花台边打那伙人,双方就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对方的人就跑到庆云路上往祥和顺小区方向跑。杨*乙这边的人就跟着双方追。杨*乙在最后边。等杨*乙追赶时,见邱*、刘*、张**、“大和”用钢管围着“伟*”在打,杨*乙也朝“伟*”身上打了3、4下。打了一会,有人叫走了,杨*乙他们就往昌和酒楼方向走了。杨*乙与邱*先走到张**面前,张**叫赶紧救救他,杨*乙、邱*,还有两个老乡就将张**送到丽**民医院。

经杨*乙辨认,确认案发时伤害张**的有被告人何*、袁**、赵**;外号“伟哥”用刀捅张**的是被告人孙**。

(3)证人刘*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中午,刘**与邱*到丽江**味坊的一家饭店二楼玩“摇豆瓣”(赌博)时,又遇到杨**、杨**、“四哥”、“大和”以及一些不认识的人。19时许,“小*”带着6、7名男子到了这家饭店的二楼,“小*”进来后就拉着杨**的衣领对杨**说:“我找你好久了。”杨**说他钱已还了,“小*”就与杨**吵,接着有人说不要在店里乱。“小*”就将杨**拖了出去,才出门就听见杨**惨叫。刘*、邱*、“四哥”、“大和”、杨**就出去看,见杨**被“小*”拉着衣领往门外拖,杨**的嘴上有血,“四哥”去劝,“小*”不理,将杨**拖到门外甩在路上,杨**就晕过去了。接着,“小*”及跟着他的那6、7人从一辆白色越野车上拿出了几把长约50厘米的砍刀,有两人拿着甩棍,有两三人拿着砍刀、有两三人拿着匕首,“小*”拿着一把约20厘米的一把黑色跳刀。“四哥”也从自己的车里拿了一把自制的砍刀连接在钢管上的公关刀,另外几人也从“四哥”的车上拿了几样工具,具体是钢管还是刀子刘*没有看清。杨**和邱*走到一张白色越野车那里,杨**从车后备箱拿了一根一头被削尖的钢管,邱*也拿了一根钢管,刘*也拿了一根钢管。“四哥”拿着公关刀就站在路中间,“小*”他们就朝“四哥”围了过去。“小*”拿着匕首一边朝“四哥”走过去,一边叫着“朝我脖子上砍”。“四哥”就一直往后退,退了大约20来米倒在花坛里。双方就打了起来。刘*、邱*他们就冲上去。刘*见“四哥”倒在花坛里,“小*”半俯着身子,刘*就冲过去,双手持钢管朝“小*”的右侧脖子打了一钢管,旁边穿红外衣的男子拿甩棍要打刘*,刘*往后跑,才跑出去就摔倒了。刘*爬起来时见“小*”右手拿着一把匕首朝“四哥”左胸部位置捅了一刀,刘*拿钢管又朝“小*”右侧脖子打了一钢管。这时,杨**也跑过来去打“小*”。刘*就持钢管去打穿红衣的男子,朝该男子背上打了一钢管,那名穿红衣的男子就跑了,接着“小*”及其他人也跟着跑。“小*”跑在最后,到公路边时“小*”被这边的人打倒在地,邱*将刘*手中的钢管拿去打了“小*”几下。刘*他们就开车送“四哥”到丽**民医院治疗。邱*将刘*拿的钢管扔在现场,钢管约有1米长。

(4)证人邱*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14时许,邱*与刘*到丽江古城区“音乐工坊KTV”北面一家饭店二楼找杨*乙玩。20时许,在饭店里约20名永胜老乡玩“蚕豆米”(赌博)时,有5、6名东北口音的男子到他们赌博的地方,进到房间后,其中有一男子在房间里找人似是似的四处查看。查看了一会,那男子就用手揪住杨*甲的衣领,并对杨*甲说:“我找你两年,你欠我的钱呢?”杨*甲说早已还清了。杨*甲与那名陌生男子吵了起来。吵的过程中,与那名东北籍男子一起来的男子就把杨*甲往一楼拖,杨*甲被拖到一楼与二楼间的平台时,大叫了两声。这时,杨*乙、邱*、“小**”、“大和”、刘*、“富哥”就一起跑出去,跑到餐厅一楼与二楼间的平台,见对方男子手里都拿着匕首。当时对方东北那名男子还一直将杨*甲往餐厅一楼拖。邱*他们也一直跟着走了下去。到一楼时,那名东北籍男子还一直用手抓着杨*甲的衣领往餐厅西面拖。这时,“小**”就跑到对方东北男子跟前,用手挡着那名东北男子,阻止东北男子继续拖人的路线。就在“小**”挡的过程中,邱*只见“小**”身体往后缩了一下,接着大声叫他被刀捅了,说完就跪在地上了。见此,杨*乙就用钥匙打开车的后备箱,先拿了一根钢管递给刘*,邱*也从后备箱里拿了一根钢管。“富哥”拿甩棍。见他们拿了钢管后,对方几名东北男子就准备逃跑,邱*他们就拿着钢管去追。追到音乐工坊北面十字路口时,对方停下,并用手中的匕首朝他们砍来,他们也拿钢管朝对方乱打。打斗中,邱*与“富哥”围住一名穿一件红白相间羽绒服的,与那名男子扭打在一块。其他人则和对方男子相互对打。穿红白相间羽绒服的男子被二人打跑后,二人又去帮杨*乙他们去打对方的男子。当他们赶到杨*乙他们面前时,见对方一开始与杨*甲要钱的那名东北男子被打倒躺在餐厅东北面十字路口西面的路上,邱*跑过去用钢管朝那男子右小腿及大腿分别打了一下。随后,他们又跑到“小**”跟前,将他扶上杨*乙的车送往医院。到医院不到1小时,“小**”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是“富哥”的亲弟弟。

经邱*辨认,确认找杨**要钱及与他们发生打斗的那名东北籍男子是被告人孙**。

(5)证人张*甲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张*甲外号“小富”。2014年12月13日晚,张*甲、张*乙、和卫*、“老红军”、“老红子”、杨**、杨*乙在丽江古城区“寨寨香”二楼赌博。20时许,“小*”及四个东北男子也到了“寨寨香”二楼。“小*”进来后拉着杨**说“你差我的4000元钱已经好几年了,你还东躲西藏的,你要怎么说?”杨**说钱已还了。两人在哪吵闹。张*甲就说,要帐到下面去,这里人家还要做生意。“小*”及与“小*”一起来的几人就将杨**拉了出去。才出去,张*甲他们就听到杨**的惨叫声。张*甲他们在一起吃饭的几人就从二楼下到“寨寨香”门口,见杨**嘴上有血,张*甲就对“小*”说:“你们要债还打人吗?”“小*”带来的那些男子就在后面叫“是不是要打”并每人都拿出一把匕首,还有人从“小*”的一张白色越野车上拿了2、3把长约50厘米的砍刀。他们见对方拿刀,也去找工具。张*乙在自己的车上拿了一根钢管,钢管上还连着砍柴刀;有人拿了一根甩棍,其他人拿着钢管等工具。张*甲这边的人与“小*”那边的人对峙2、3分钟后,“小*”拿着一把约20公分长的匕首朝张*甲走过来,离张*甲还有两米左右时,张*乙就站到张*甲前面。“小*”过来说与张*乙拉扯在一起,“小*”的同伙见到后就一伙人拿着刀围过来。围过来后对张*乙说是不是要打,有人开始推、拉张*乙,张*乙就一直往后退。等张*乙退了5、6米,退到一个花坛边上,“小*”就拉着张*乙的衣领按倒在地上,其他东北的那些男子就朝张*乙拳打脚踢。张*甲这边的人见后就冲上去帮忙。张*甲左手拿甩棍,右手在花坛边拿了一块砖朝按着张*乙的“小*”身上砸过去。这时,旁边有朝张*甲打,张*甲往后退,退了滑倒在,打张*甲的男子就朝张*甲的腰踢了几脚。张*甲爬起来后见张*乙捂着肚子在叫“我被捅着两刀了,快打120”。东北的那些男子就往公路方向跑,张*甲将手中的甩棍扔过去。“小*”跑在最后,快到公路时自己摔倒在地上,张*甲他们追过去,张*甲从旁边拿了一根钢管就朝“小*”的脚上打。当时看清打“小*”的人还有“老红军”。张*甲对“老红军”说,这里交给张*甲了,要“老红军”赶紧送张*乙到医院去。因张*乙被捅,张*甲很生气,就拿着钢管朝打“小*”的下半身打。

经张*甲辨认,确认外号“小*”打伤张*乙的人是被告人孙**。

(6)证人和卫*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曾用名“大和”。2014年12月13日18时30分许,和卫*到“串串香餐厅”二楼春**他们赌钱的地方还车钥匙,并在旁边看春**他们在赌博。约19时30分许,又来了5、6人,其中还有一个女的,听人喊走在最前面的男子“小*”。他们坐在“押宝”那桌旁边的沙发上。约10分钟后,“小*”用东北口音叫一名赌博的男子过来,那名男子站起来说“我已经将钱还给你的朋友了。”“小*”就走过去用手拉住那男子后背的衣服,二人就大声的吵起来。和卫*听大概意思是那名男子一年前欠了“小*”4000元钱没还,但那名男子说钱已还给“小*”的朋友了。**就对“小*”说来要在这里乱,出去讲。“小*”与他的朋友就拉着那名男子出去,“小*”他们将那名男子拉到楼梯上后就开始打那名男子。“小*”他们边打那名男子,边将男子拖到一楼。在那里赌博的人也跟着下去,和卫*也跟着下去。和卫*下到一楼见“小*”和“小*”的朋友都拿着刀。春**、和卫*从春**的车上拿了二根钢管,其他人也在“四哥”的车上拿了钢管。“四哥”的钢管上还焊着刀,富哥在旁边还找了一块砖头。他们一起走过去。“小*”拿着刀冲他们喊是不是要干?随后,“小*”与那些东北人就朝他们冲过来。“四哥”、富哥、春**的另个两个永胜人就往卿云路方向退,和卫*见“四哥”、富哥、春**和另外两个永胜人与“小*”他们在离卿云路20、30米的地方打起来。当时东北人拿着刀子,春**他们拿着钢管在乱打。一会,和卫*将手里的钢管丢在串串香门口的绿化带上。春**、富哥和另外两名永胜人用钢管在打“小*”。和卫*、春**、两个永胜人到“四哥”躺的地方,和卫*见“四哥”右边腹部在流血,春**开着车过来,四人将“四哥”抬到春**的车上,将“四哥”送到丽**医院。“四哥”在医院抢救了半小时左右即死亡了。

经和卫*辨认,确认案发时与“富哥”等人发生争执打架的东北人“小伟”是被告人孙**;伤害张**的人中有被告人袁**、何*、张**。

(7)证人杨*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19时许,杨*丙与前夫孙**、“小*”、“大伟”、“小单”、“小昆”到丽江古城区百味坊附近一个饭店去赌钱。到了那个饭店二楼的一个房间,有好多人在围着赌钱。杨*丙认识的有“小富”、“杨晓”。杨*丙坐在房间的一个沙发上。孙**他们也围上去赌钱去了。后孙**将房间里一个男子叫过来,说以前那个男子欠孙**5000元钱的事。那个男子说已经请人还了。孙**就与那个男子讲打电话问他还了没有。两人正在讲这个事情时,“小富”就对两人说:“你们两人不要在场子里闹,滚出去外面闹。”孙**就拉着那个男子的肩膀下楼去了。“小*”、“大伟”“小单”、“小昆”也一起下楼去了。约1、2分钟后,杨*丙听到吵架的声音,“小富”就说了句:“把东西拿起,下楼去把他们干死掉”。当时在房间里的“小富”及其他人就拿了刀子、钢管等工具冲下楼,杨*丙也跟着一起下楼。到楼下,杨*丙见孙**、“小*”、“大伟”“小单”、“小昆”一起站在大门口,“小富”的人手里拿着工具站在路中间。杨*丙从大门出来时听到“小富”在讲打电话、喊人,把路堵起。孙**他们也在打电话。杨*丙跑到车上坐着,然后打110报警。杨*丙在车上见孙**走过去与“小富”讲话,“小富”旁边站着一名男子拿着一把钢管接着刀子,男子用刀柄打孙**的肚子几下,孙**将刀柄推开,这时“小*”、“大伟”“小单”、“小昆”就冲过去,当时他们手里也拿着刀子。“小富”的人也冲过去。过了一会,孙**往人群里跑了出来,“小富”他们的人就去追孙**。过了几分钟,杨*丙就发动车子往他们追的方向开过去。车子过了一个岔路口时,杨*丙见“小*”站在路边,孙**躺在地上,“小*”在打120。杨*丙让“小*”赶紧将人接上车。站在对面路上的“大伟”、“小昆”一起将孙**送到市医院了。

(8)证人李*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3日晚,李*得知孙**受伤的消息后到了医院,帮受伤的人缴医药费;安排孙**的几个朋友将在医院治疗的这些轻伤的人都送出去,用自己的车将“大伟”及“大伟”的一个朋友送到古城停车场对面北门坡里面的,并从杨**给她的包里拿出7000元钱给“大伟”。

(9)证人方*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中午,方*的朋友王**打电话给方*,让方*到交通小区和利*家去玩,同时让方*帮他买两包棉签。方*到交通小区旁一药店买了四包棉签到和利*家。进到和利*家后,方*见王**与一个外地男子在和利*家,外地男子睡在房间卧室床上,听口音是东北那边的人。方*将棉签交给王**后,二人坐在客厅看电视。16时许,警察到房间将他们抓了。

7.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3日晚,孙**与前妻杨**开着车接了“小*”、“赵*”、“大伟”、“小坤”。六人到了纳西百味坊那边“小富”的场子赌钱。晚8、9时许,孙**在场子里见到一个之前欠了他5000元钱的人,孙**就对那人说,欠的钱该还了。那人说他给“海龙”了。孙**就让那人打电话给“海龙”。因二人说话的声音较大,“小富”让他们滚下去说。孙**与“小*”、“赵*”、“大伟”、“小坤”和那人下楼。到了楼梯口拐角处,那男子不愿下楼,几人说在楼梯拐角处争执起来。“小富”听见后就喊了一声“砍死他们”,从楼上就冲下一伙人。孙**他们就跑到楼下。“小富”让他的兄弟围住孙**他们,并从车里拿出钢管、砍刀。欠钱的男子就跑到“小富”身后。孙**过去对“小富”说不是针对他。正说着话,对方的人冲过来将孙**打倒在地。孙**爬起来往路边跑,印象里有人拉着孙**往前跑,孙**被对方砍晕。醒来后在医院里了。

(2)被告人张**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张**外号“大伟”。2014年12月13日19时许,“小*”与“小*”的老婆“妮娅”开着车到古城区三家村劳务市场来接张**,车上还有赵*、“小*”和另外一个不知名的男子。上车后,“小*”拿了10000元钱给张**,叫张**到“场子”后看情况放高利赚钱。6人到了古城区“百味坊”对面的一栋楼的二楼。6人坐在那里,见有好几十人在聚众赌博。“小*”指着房间里的一名男子叫他过来,男子不过来,“小*”过去对那名男子说,“那几千块钱都这么长时间了,你怎么还不还给我?”之后二人讲了一会话。“场子”里一名长头发男子带着永胜口音对“小*”说:“小*,你别在这里乱搞,你要乱出去外面乱。”“小*”就搂着那是名欠他钱的男子一边说话一边从二楼往下走。张**、“赵*”、“小*”、“小*”老婆、不知名的东北男子也跟着“小*”下楼。走到楼梯拐角时,“小*”打了那名他搂着的男子两嘴巴。这时,在“场子”里的好多人就从二楼冲下来。张**他们就往外跑。从二楼冲下来的人在他们前面出了一楼大门。出门后,那伙人就开车门拿出刀子和棍棒等工具。张**他们走到车子旁准备上车时,在“场子”骂“小*”和长头发男子喊“把他们围了,别让他们走了,快打电话叫人”。张**、赵*从车里将刀拿出来。车后座放了两把一样的刀,是50公分左右、带黑色布制刀鞘的砍刀。对方的人呈半圆形将他们包围。“小*”老婆坐到车子驾驶位,张**他们就站在车子旁边,其他人也开始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打架。后,一开始被“小*”说欠他钱的男子就走过来,“小*”也过去跟那名男子说话,对方的人就都走过来。对方的一名男子拿着一把钢管前面焊了刀子的长刀顶着“小*”的胸部,张**和其他三人就跟过去,双方就打起来。当时很混乱,张**拿手里的刀朝用刀顶着“小*”的那人砍了一刀。之后,张**的左头顶被人用钢管打了一棍,手臂被打了二棍。张**拿着刀顺着路跑,跑了约100米,发现左腿在流血。张**边慢慢的跑,边回头看,发现有一伙人在围着“小*”打。当张**穿过公路时,发现“赵*”跑在他身边。二人跑到公路对面,见“小*”在路对面躺着,还有一伙人在打他。一会,那些人走了。“小*”的老婆开着车到路对面,“小*”的老婆及两个同伴将“小*”抬上车。随后,又过来接张**和“赵*”到丽**民医院。在医院时,“小*”的嫂子对张**说,对方有××危了,让张**先走。“小*”的嫂子给了张**7000元人民币,将张**与“三儿”送到一家客栈。第二天下午,张**打电话给“三儿”一叫王**的朋友,告诉王**他在这边打架,对方伤了,他也伤了,让张**开车来拉张**到中甸。第三日凌晨,王**与一不认识的男子开着一辆两厢车来客栈接着张**离开丽江到了中甸。到中甸后,张**帮张**到酒店开了一间房间,帮张**买了纱布、酒精、肖炎药。12月17日,张**将张**接到他的一个朋友家住下养伤。

“小*”、“小*”、“小坤”都是拿着类似“弹簧刀”的小刀。这些刀应该是随身携带的。

经被告人张**辨认,确认其乘坐的福特越野车上刀柄有红丝带的砍刀是其犯罪工具;黑色刀柄的砍刀是赵**犯罪工具。被告人张**对犯罪地点进行了辨认,确认犯罪地点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吉祥百味坊”昌河酒楼北侧路口。

(3)被告人何*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外号“小旭”。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何*、赵**、袁**、孙**、“大伟”、杨**开着车准备到古城区百味坊的一个饭店去赌钱。到了后,何*在车上休息,其余几人就上去。约40分钟,何*在车里听见他们这边的人在很着急的叫何*,何*下车见对方有7、8个男子拿着甩棍、刀子站在对面,何*即从裤子里将跳刀拿出打开。何*见赵**、袁**、孙**、“大伟”与对方对峙,何*就往他们那个方向走。走了一半,见孙**向对方一个男子招手,对方那名男子就走了过来。孙**与那名男子在讲话,对方有一男子拿着关*刀朝孙**走过来,拿关*刀的男子走到孙**身前推了孙**一把,何*见那名男子准备拿关*刀砍孙**,何*就冲到孙**前面站着,用手拍头对拿关*刀的男子说“你来嘛,你来嘛!”拿关*刀的男子就往后退。孙**就与对方抢关*刀,两人在相互撕扯。这时,“大伟”就用刀朝该男子的后背拍了一下,接着赵**、袁**、孙**、“大伟”就开始打该男子。何*就用跳刀朝该男子的腿部捅了一刀。接着对方的其他人冲上来,何*就往后面跑,跑了十多米见孙**躺在地上被对方的人打,何*又跑回去拉孙**,没有拽动孙**,对方的人就用钢管打何*的右手和头部,何*的刀就被打掉。一会,对方的人没有打了,何*就扶着孙**往外跑。两人跑到路边时,对方的人追上来将孙**打倒,何*说不要打了,对方的人就追着何*打,何*就往前跑,跑了20多米没有人追了,何*回头见对方的人还在打孙**。一会,打孙**的人往回走了,何*就回去扶孙**,杨**将车开过来,将他们送到了医院。

孙**平时带着一把长30公分左右的刀,刀把是黑色的,刀外面套着一个红色的套子;袁**平时拿着一把长20公分左右的跳刀,刀把是绿色的。打架当晚赵**、“大伟”用的刀是杨**开着的车里拿的。

被告人何*归案后对犯罪地点进行了辨认,确认犯罪地点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吉祥百味坊”昌河酒楼北侧路口。

(4)被告人袁**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袁**、何*、“大伟”、“小*”和“小*”的媳妇到丽江古城区“百味坊”商业区的一个商铺里,“小*”去赌博。在赌场里,“小*”遇到一个男子,“小*”问男子欠“小*”的钱这么长时间也不还?男子说好象还了。“小*”说没有还,就叫男子从赌场二楼出来到楼梯口。在楼梯口,“小*”与男子说了几句话。说完话后,二人从二楼下到楼梯转角平台。到了平台时,袁**、“大伟”、“小*”、“小丹”就开始打这个男子,都是用拳打脚踢。袁**踢了他腿上两脚。四人打了约10多秒,赌场里的人就问在干嘛?不要打了。于是四人带着男子从赌场出来。到了赌场外面的路上,赌场里也下来了10多个男子,这些男子从赌场外面的一辆车里拿刀、钢管、甩棍和一把关*刀。这个男子见场子里来人就过去了。这时,袁**见10多个男子中有一个叫“付*”的男子。“小*”叫被他们打的男子过来,男子过来后,“小*”带着男子向“付*”那里走过去,走到“付*”旁边时,“付*”身边一个拿关*刀的男子就推了“小*”一把说“你要干嘛?”袁**、“大伟”、“小丹”、何*就走到“小*”身边,对拿关*刀的男子说“你要干嘛,是不是要乱?”五人就朝着拿关*刀的男子走去,一边走一边将随身携带的刀具拿出来。拿关*刀的男子见他们5人拿着刀就开始往后退,5人拿着刀冲上去,拿关*刀的男子在退的过程中被磕倒,倒地靠在路边停放的一辆车上,5人就冲上去打这名男子,其余的人见他们打为名男子,就开始打他们,于是袁**就跑了。袁**在打男子时没有用刀,只是用脚踹拿关*刀的男子脸上两三脚。

何*拿着一把长15公分左右的全黑色跳刀;“大伟”拿的是长25公分左右的银白色的匕首,手柄是木质的;“小*”拿的是一长15公分左右的跳刀;“小*”拿的长25公分左右的银白色匕首;袁**拿的是长20公分左右的跳刀,刀柄一边是绿色的。案发后,袁**的刀不知是掉在杨**车上,还是掉在医院里。

被告人袁**归案后对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确认犯罪地点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吉祥百味坊”昌河酒楼北侧路口。

(5)被告人赵**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赵**外号“赵丹”。2014年12月13日19时30分许,孙**打电话约赵**去玩。一会,杨**开着一辆白色福特越野车来,车上有孙**、何*、“小*”。孙**说带着他们到赌场转一圈。半路上,孙**又接了“大伟”。6人到了古城区百味坊附近一个饭店的二楼。进去后见有一群人在赌博。6人在那里坐了一会,孙**向一穿蓝色毛衣的男子要5000元钱,说是之前他向孙**借的。那名男子说他通过另外一人还给孙**了,孙**说没有还。在赌博的人中的一名男子就对孙**说不要在这里闹事。孙**就搂着欠他钱的男子下楼,赵**也跟着孙**下去。走到楼梯拐角处,孙**问那名男子钱还给谁了,根本就没有还。那名男子说还了,“大伟”就用手打那名男子的脸,还用脚踹那名男子的胯部一脚,问那名男子钱还给谁了?之后,就有好多人从楼上冲了下来,双方就发生了拉扯。对方的人就跑到饭店外面,赵**他们也跟着出去。走到门口时,赵**他们见到对方有十多人去车里拿工具,拿了钢管、关公刀、甩棍等。其中一名男子说“把他们围起来”。赵**也到车里拿了一把刀。孙**、何*、“大伟”打电话叫人,“小*”在旁边站着。然后孙**拉着欠他钱的人到旁边聊了几句,之后又过去与对方一拿着公关刀的男子聊了几句。聊的过程中,孙**用双手捂住公关刀的刀把。他们二人的双手都拿着把公关刀往欠钱的那名男子的方向走。赵**他们也跟着过去。到路的拐角处,孙**就和那男子争抢公关刀,对方就有男子喊“甩起”,对方的人就向他们冲过来。赵**就往马路边跑,有名男子追赵**,赵**就用刀朝男子砍了一刀。赵**回头时见孙**和那男子在地上厮打,对方还有一些人在打。赵**见孙**倒地后就往回跑去拉孙**。这时,有人用铁管打在赵**的鼻子上,赵**就跑到马路对面。赵**见孙**被打了躺在马路对面。对方打了孙**一会就跑了。杨**开车将他们送到医院。赵**与何*、“小*”拦了一辆车到了大理。

当天“大伟”从车上拿了一把约30公分长的刀,刀是装在一个皮质的刀鞘里。

经被告人赵**辨认,确认黑色刀柄的砍刀是其犯罪工具;刀柄有红丝带的砍刀是张**的犯罪工具。

(6)被告人王**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4日8时许,王**接到“卢*”的电话说,张**他们打架受伤了,去王**那住可以吗?11时许,朱*打电话给王**,说朱*的老乡张**打架时被人砍了几刀,让王**帮忙找个酒店住几天。并说他们在丽江,不认识路,让王**来接一下。13时许,王**在香格里拉坐了一辆面包车前往丽江。23时许,王**在丽江高速公路前的转盘那里见到一辆蓝色的轿车,有张**、“卢*”、一不认识的男子(系驾驶员)在车上。王**坐上副驾驶位,张**和“卢*”坐后排。路上,张**说,前两天他与“小*”去收账的过程中发生打架,张**被人捅了几刀,害怕对方来找他,所以到王**那里住几天。并说打架的人有“小*、小*”。打架时“小*”受伤,他去拉“小*”,抢到一根钢管,他自己拿一把匕首。他伤到腿。12月15日凌晨4时许,他们到了香格里拉。王**用自己的身份证到武警路延长线的乐华酒店登记了一间双人间,让他们住下。当日11时许,王**到酒店只见到张**一人。张**让王**帮忙去开点药,找个医生。王**即到附近的小诊所买了消炎针水、棉签、酒精,将诊所的医生带到房间给张**输了液。当天王**与张**住。12月16日早上,张**让王**帮忙租间房子住。11时许,王**打电话给朋友丽*,说有朋友从丽江来,能否在他那里住几天。丽*同意。王**即到丽*那里拿了钥匙,带着张**到交通小区B-13栋102室住下。12月16日16时许即被公安机关抓了。

8.丽江**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各一份、释放证明书复印件二份,证实被告人张**于2006年1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丽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8月25日减刑后释放。被告人王**于2006年3月9日因犯绑架罪,被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月19日减刑后释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张**、何*、袁**、赵**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王**明知张**系犯罪者,仍帮助其逃匿,为其提供住处,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何*、袁**、赵**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王**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孙**挑起事端,首先殴打他人,导致该案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张**持砍刀朝张*乙砍,是致死张*乙的主要行为人之一,起主要作用,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何*、袁**、赵**持刀对张*乙砍、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原判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方有重大过错,依据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具有的法定处罚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五被告人均已从轻判处。但认定何*、袁**、赵**为主犯,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孙**系轻伤一级,何*系轻伤二级,原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袁**上诉称,其是从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采纳。孙**所提,被害方有重大过错,案发后孙**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全额赔偿,原判量刑过重及其辩护人所提,孙**不是致死被害人的行为人,孙**案发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原判对其量刑畸重。张**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张**的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原因,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何*所提,被害方有重大过错,何*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积极赔偿,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案发后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积极赔偿,原判量刑过重。袁**所提,其行为是防卫过当,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行为人,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赵**所提,被害方有重大过错,有自首情节,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行为人,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孙**、张**、何*、袁**、赵**与被害方是相互斗殴,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袁**及孙**、何*的辩护人所提,其行为是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的辩护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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