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开远市中和营镇人民政府、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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