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限公司与被告罗**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云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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