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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限公司诉罗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限公司与被告罗**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云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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