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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申请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普**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蒙自太耀泰瑞**公司出具一份《蒙自太耀泰瑞**公司职工工资花名册》,用以证实被申请人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共欠申请人工资14235元,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给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工资142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蒙自太耀泰瑞**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普**工资款14235元。

本支付令申请费52元,由被申请人蒙自太耀泰瑞**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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