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建材部诉高乔法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良**材部诉被告高乔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秦**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满金*、李**,被告高乔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富润建材部诉称,原告从事建材、太阳能、家具等货物的批发零售业务。2014年6月12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全友家具店选购家具,并与原告签订了0001625号《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86802#茶几一个,单价4290元;MN2400-85-2电视柜一个,单价1750元;BT-83号沙发一组,单价9700元,合计价款15740元,经5.8折扣及扣减幸福存折后,前述货款为8614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货款5614元。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于2014年7月底向原告交付前述货物,并按约定提供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服务,经被告验收,除大理石茶几面板存在瑕疵外,其他货物合格,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因同款大理石茶几已停产,可以由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店中换购其他茶几,被告高乔法不同意,遂将追索下欠货款3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当庭变更解除《订货合同》中的茶几买卖,由被告高乔法退还大理石茶几(折扣价2488元),支付其他货物的差额货款512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乔法辩称,原告经营的全友家具打折,2014年6月12日,答辩人向原告订购了电视柜、沙发、大理石茶几,折扣价为8614元,当天支付了5614元预付款,下欠货款3000元。同年7月底,原告将所购家具送到答辩人家并安装。安装后发现大理石茶几面板有小坑坑,坑坑周围有裂痕,要求原告更换,而原告时隔一周后才来修理了一下,答辩人认为不当,要求更换,而且电视柜也不是全友牌的,答辩人现在不同意退还大理石茶几,将另案诉请要求原告赔偿家具损失费、解决纠纷往返的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

原告陆良**材部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者朱**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订货合同》一份,用于证明2014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购买茶几、电视柜、沙发的合同,合同折扣价款为8614元,预付货款5614元,下欠货款30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高**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的三性无异议。

被告高乔法针对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照片一组,用于证明茶几面板有损坏,照片所示是修复后的情况。

经质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照片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及被告高乔法所举证据,经相对方质证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原告陆良**材部在其经营的全友家具专卖店与被告高乔法签订合同编号为0001625号家具《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86802#茶几一个,单价4290元,MN2400-85-2电视柜一个,单价1750元,BT-83A#沙发一组,单价9700元,总价15740元,全部5.8折后再减幸福存折200元,折后价为8614元;提供免费送装服务。被告高乔法于当天支付了5614元货款,下欠货款3000元。同年7月底,原告为被告所订购的前述家具免费运送到被告的居所并免费安装,安装后,被告高乔法发现茶几的大理石面板有缺陷,要求原告更换,原告一周后到被告居所进行了简单修复,并未进行更换,之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也未再支付原告下欠货款。庭审中,原告承诺因被告所购的大理石茶几已停产,没有同型号的产品,可以由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店中换购,被告既不同意继续支付下欠货款也不同意换购,而提出要求另案主张赔偿损失,为此,原告当庭变更要求解除《订货合同》关于茶几的买卖,并由被告退还茶几,并要求支付扣除茶几款2488元外的下欠货款51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原告陆良**材部向原告销售的茶几大理石面板确实存在不符合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该缺陷并不影响其使用性能,只是影响其美观,作为销售者的原告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处理,本案被告对原告就茶几面板的修理不满意,同时因该产品停产,在不能更换的情况下,原告也承诺可以通过换购其他产品,但被告高乔法仍不同意,法庭试图通过对缺陷部分折价进行处理,但双方对缺陷部分折价的价款不能协商一致,且该折价并非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范围,应当由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但考虑到该缺陷产品价值不大,如进行司法鉴定,必然开支相应的费用,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法庭向原告释明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缺陷产品部分的买卖,再支付其他货物的下差款。原告同意并按法庭释明情况变更了相应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高乔法针对缺陷产品不接受原告方的处置方案,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对缺陷产品茶几的买卖解除合同,根据该缺陷产品茶几已交付了被告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茶几,因该茶几的折后售价款为2488元,该部分货款被告不再支付,对其他货物的下欠的货款5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买卖标的物电视柜、沙发,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该货物价款,故对其下欠的该部分货物的价款512元,应当由被告高乔法支付。对于被告高乔法抗辩的电视柜并非全友牌的主张,其接收的电视柜与《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型号一致,而且被告也认可该货物为实物订购,对其反驳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陆良**材部与被告高乔法签订的编号为0001625号的《订货合同》中关于86802#茶几的买卖,由被告高乔法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陆良**材部已交付的86802#茶几。

二、由被告高乔法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陆良**材部下欠的电视柜、沙发的货款512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