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申请执行藏游、梁*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的申请人西藏万**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梁*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4)城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150731.42元已经执行到位112779.4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7952.00元。双方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37952元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西藏万**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梁*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支付该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我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梁*未主动履行,申请人西藏万**社有限公司,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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