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泸州宏鑫**西藏分公司、泸州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泸**司西藏分公司、泸州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城民二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于2011年3月31日生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我区银行系统除中**行有存款70万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派干警将该款项依法扣划并按标的比例兑现给当事人。同时我院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车辆。

在该系列案件收案至今我院派干警三次出差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我院作出的(2011)城民二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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