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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团公司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团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原审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余**与案外人中**有限公司拉日铁路指挥部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支付相关款项。故被上诉人余**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余**撤回起诉;

二、撤销(2014)日市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依法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审原告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5元,依法减半收取8482.5元由上诉人**团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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