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原告毛**与被告扎**、被告中国人民**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鉴于本案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毛**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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