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第三人中国邮**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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